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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男子出售按揭房未明确责任 9年后被告知欠银行20万

发布时间:2017-05-18 点击数:957

 

近日,西安的小赵在办理信用卡时才被银行告知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究其原因竟是当初在出售自己在西安按揭贷款的房屋时,没有和购房者明确还款责任所导致的,这让小赵有些哭笑不得。
原来啊,早在十年前,小赵购买了一套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小赵支付首付款成功之后,因个人原因无法使用该住房产,经开发公司与购房人王某协商,将房产转让给王某。三方同时约定,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小赵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并解除抵押。协议签署后,小赵将房屋转交给购房人王某,并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交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手续。

这就导致在后来,小赵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偶然发现自己竟然有不良信用记录,经查实是没有偿还清楚按揭贷款所致。小赵认为未清偿按揭贷款是置业公司的责任,将公司偿还欠款的情况通知银行,并将对方诉至雁塔法院,请求判令置业公司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共202078元,判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该支行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在庭审中,该置业公司承认拖欠贷款未还,并且表示愿意偿还贷款,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该支行称,其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并不知道,而且也未同意原告将债务转让他人,所以原告理应偿还贷款,银行并不承担责任。原告小赵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同意其将债务转让置业公司。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原告只能自己承担造成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不利后果。
三七金服小编提醒广大市民,在出售自己西安按揭贷款的房屋时,一定要与购房者明确还款责任,并且经过发贷方银行的同意,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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