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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走妻子房产证抵押贷款 法院判银行担责

发布时间:2017-05-16 点击数:1021

据悉,广州的温女士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赖以居住的房屋,而且还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啊,温女士的丈夫偷偷拿了她的房产证,伪造了签名将房屋抵押了出去。法院一审判决将房屋拍卖,款项优先偿还贷款。律师受温女士所托,查出银行竟有多出违规现象,抵押贷款发放不合常理,重新审理后改判银行并非善意取得抵押权,最终温女士获得胜诉。

 

 

      事情的具体经过是这样子的,丈夫先拿出房产证,然后伪造签名抵押房屋。因为温女士长期与其丈夫连某感情不和,连某为自己创业从国企辞职,但随后创业失败,在外面负债累累。后来,连某就起了歪心思,他盗取了自己的岳父留给温女士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的房产证,与某公证处公证员骆某(已停职)两人假冒签名做了公正。
据调查,基于此伪造的委托书,某银行和不法财务公司安排了连某个人担保贷款34万元。不法财务公司从中获取6.13万元高额手续费,银行获取年利率8.613%的超额利息。
连某在身负债务后不知道该怎么办,最终被银行起诉。假冒签名的公证被某公证处撤销,不法财务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基于被撤销公证设立的抵押被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判决拍卖涉案房屋来清偿贷款。
是不是银行善意取得抵押一审法院认为,向银行借款时,连某与温女士还是夫妻关系,连某向银行出具了公证委托书,但随后被证实是假冒签名,最终被撤销。但银行并不具备鉴定能力,其次,连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却取得了房产证原件,涉案房屋做了抵押登记。因此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所以判决银行以抵押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随后,温女士找到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的余春明代理二审上诉。余律师认为,如果银行按《贷款通则》等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等任何一项做到审慎审查和监管,此笔贷款都不会发生。银行在签订贷款时未审查连某的个人信用,也没有联系房屋产权人温女士及其儿子核实二人资料,银行涉嫌故意向抵押人隐瞒抵押事实。
      最终,银行改判,觉得有义务进行审查。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银行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担保意愿真实性、抵押物价值等内容进行审查。银行因信任公证而不审查,应承担公证失实的法律后果。银行委托非银行人员在未审核抵押人身份的情况下,出具《具结书》,房管部门据此为银行办理了他项权证。对此,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银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不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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